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奖励2002年度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奖励2002年度
 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烟运[2003]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2002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考核及奖励办法》,经对各省(区、市)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评价考核,国家局(总公司)研究决定:
  一、授予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深圳、海南、甘肃等九个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一等奖;授予北京、大连、云南、青海等四个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二等奖;授予山西、黑龙江、山东、贵州、新疆等五个省(区)烟草专卖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三等奖;授予天津、吉林、安徽等三个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鼓励奖。
  二、对获奖单位的奖励,由国家局按《烟草行业2002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考核及奖励办法》(国烟运[2002]第505号)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