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有关事宜的函
(厅办函[1998]103号 1998年6月18日)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传真的《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上报国务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均不属于社会团体。
二、根据中办发(1996)22号文件我部起草上报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已明确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鉴于此,建议你厅应尽快商省法制办,明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调整范畴,待国务院颁布《条例》后,再行办理登记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