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消费合作社及
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
(厅办函[1997]220号 1997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及其登记问题。经与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消费合作社是职工自发组织,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应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二、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建立发展的基础上,条件成熟,可由一定数量的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是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消费合作社进行政策引导和协调,制定行规行约,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
三、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相应的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由于目前职工消费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地市(含地级)以下地区尚不具备成立的条件,暂不宜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