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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社函[1996]75号 1996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社团管理工作,提高社团登记证书的规范性、严肃性,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国社团登记证书。新证书由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设计,并负责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厅(局)将本省、区、市各级需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非法人社团登记证书》的数量收集汇总并于4月31日前报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
  二、证书印制费的给付方式和时间待证书成本核定后另行通知;
  三、关于社团登记收费标准的调整问题,待国家物价局审批后再转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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