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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这是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和失控,现就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调整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相关办法
  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这项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在此过渡期内,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有关工作程序调整为:企业直接向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领取证书。原强制检验制度的有关工作程序调整为: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
  二、消防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承担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资格。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评价以外的质量检测业务。认证机构、国家及地方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越认可或指定的范围从事认证或检测业务,并应对其认证或检测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认证机构要加快审核员队伍的建设,逐步实现社会化。在过渡期间,允许认证、检测机构商聘公安消防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以审核员的身份参加工厂审核或抽封样品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这项工作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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