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
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监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审计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对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纷纷捐款捐物。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是应对突发性疫情和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的迫切要求,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监察、民政和审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一、严格捐赠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捐赠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与捐赠工作有关的各类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捐赠款物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社会组织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除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地方慈善总会(协会)外,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经开始接受捐赠的,要立即停止;已接受捐赠的款物要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对《国办通知》下发以后,继续接受社会捐赠或逾期不作移交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