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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待解预算收入账户用于管理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用于管理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以备查对。
  凡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建账和核算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加强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收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并与国库、财政专户和罚款代收代缴单位进行对账。对不按规定及时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应予催缴,对解缴预算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的真实性情况;
  2.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收取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3.领取、管理、使用、缴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情况;
  4.管理待解预算收入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的情况;
  5.依法建账反映、核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
  6.需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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