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