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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粤府〔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汕头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粤东中心城市。汕头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要发挥汕头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4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主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一市两城、多组联片”的城市布局,疏解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有序地发展新城区。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要重点加强对近海和韩江等水体的保护,防止对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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