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社发[1998]6号 1998年6月12日)
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 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 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 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 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