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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失效]

  (1)《社团清理整顿报告书》;
  (2)社会团体章程;
  (3)由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4)住所使用证明;
  (5)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对做出予以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 单位通知社会团体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社会团体在办理换发证书手续时,应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填写有关表格,交纳相关费用,缴回原证书后,领取新证书。新的《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对此次清理整顿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予以保留并颁发新证书的社会团体,视为重新登记,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社会 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是整个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艰巨。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集中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审定和换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体现从严的原则,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审定标准。审定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质量,绝不能走过场。前期已经进行审定和换证工作的地方,如审定 标准与本通知的标准不符的,要按照本通知的标准重新审定。
  审定工作结束后,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做好检查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综合上报国务院。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各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一份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鉴于目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来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的备案制度改为登记制度,因此,在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对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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