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13、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超过两届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1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社团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对不符合国办发[1997]1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条件和上述条件的社会团体,应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
(二)新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取消了非法人社会团体。鉴于目前地方性社会团体中非法人社会团体所占比例较大,短期内难以达到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因此,在此次审定工作中,对非法人社会团体仍按国办发[1997]11号文件规定的非法人社会团体的条件进行审定。但非法人社会团体必须在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上述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如在限期内达不到条件的,应予注销。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程序
(一)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证工作的时间为1998年11月~1998年12月31日。
(二)工作程序
1、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的审查工作,将本单位有关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查情况及对社会团体保留、合并、限期整改和撤销登记意见的材料,连同本单位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在以下材料齐备后,方能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