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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
 (民社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 面的清理整顿。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阶段已基本结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 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 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 具体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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