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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
 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3]32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2)。为做好这两个议定书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做好对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对输乌大蒜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要对其从种植到出口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其符合乌方要求;对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其符合我国要求。
  上海检验检疫局要做好乌拉圭首次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将检验检疫及监管情况上报总局。
  二、各局要将议定书的有关内容以及乌方对进口大蒜的质量要求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进出口企业,要求企业加强质量自控,确保货物质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3.乌拉圭137/996号政令(参考译文)有关确定大蒜身份和质量的技术规章(英文略)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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