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决定建立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
地质勘查资质的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