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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
 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3]44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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