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24号)
商务部于2003年5月7日正式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9.1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