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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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