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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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