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教财[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教育行政、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同时,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继续保持稳定
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03年,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规定,在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实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具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降低录取分数线。
四、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