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财综[2003]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国家计委《关于请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计价格[2003]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颁发《收费许可证》,需要支付证书印制、发放等费用,因此,同意你委价格认证中心继续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正本每份10元,副本由原来每份70元提高到每份85元。《收费许可证》年检、新增或变更内容不再收费。
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应按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取得《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我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