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
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计价格[2003]345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报批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部所属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时,收取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
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接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业务的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并收取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费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
(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工作频率范围
2、频率容限
3、额定输出功率
4、调制特性
5、邻频道功率
6、杂散发射
7、发射带宽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接收灵敏度
2、解调特性
3、邻道选择性
4、同频干扰
5、阻塞
6、互调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