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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
 “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30日 发改电字[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最近,内蒙、陕西、河南、湖南、天津、吉林、山西等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强制消毒,井收取“消毒费”,增加了企业及个人负担,不利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价费[2003)71号),对“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予转发,请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公室

         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价费[2003]71号)

各省各厅、局、委、办,各市洲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最近在防治“非典”消毒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向消毒对象收费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6]45号)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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