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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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