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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号)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
 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号) 
 (国办发明电[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于4月29日公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5月7日公布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5月8日公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并制发了《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准确掌握上述指导原则,现将以上文件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2003年5月19日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一、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
  二、其他有效措施:
  1、不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
  2、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
  三、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四、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五、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如:丙种球蛋白等)。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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