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
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号)
(国办发明电[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于4月29日公布了《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5月7日公布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5月8日公布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并制发了《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准确掌握上述指导原则,现将以上文件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2003年5月19日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一、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
二、其他有效措施:
1、不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
2、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
三、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四、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五、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如:丙种球蛋白等)。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