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够使用航行情报服务的一般设施;
(三)能够使用《航线手册》、《机场使用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等航行资料;
(四)能够更换和修订航行资料;
(五)了解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
(六)能够判读航行通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通告员带领下,参加航行通告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够在航行通告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 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三)能够独立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
(四)能够独立按照航行通告拍发规定填发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
(五)能够独立对收到的国内外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进行处理;
(六)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能够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七)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如配备)。
第二十七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讲解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讲解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够在航行情报讲解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
第二十八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能够独立主持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向机组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行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三)能够向机组自我准备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五)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提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飞行前资料公告和其他航行情报(如配备);
(六)能够使用英语提供航行情报讲解服务。
第二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飞行程序设计员带领下,参加二年以上飞行程序实习设计工作,并以其为主设计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机场的飞行程序,质量评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