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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航行情报员岗位分为航行通告员、航行情报讲解员、飞行程序设计员、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员。 
  申请参加岗位签注考试的人员应当首先取得执照基础部分。航行情报员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20周岁;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一学年或者一年以上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和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条件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第八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技能考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为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下次考试前45天向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限为一次,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 
  第十条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每年的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提交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一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人批准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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