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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发外字[20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已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处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走私和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上述设施的现象又有回潮。鉴于这项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的管理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和行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二)实行计划生产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提供的我国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平台的技术要求,指导研制相关产品,并根据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年度需求计划,以销定产,落实年度生产计划和定向销售计划。
  (三)落实监管制度。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销经营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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