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