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