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