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