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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宣布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
 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 署税发[2003]127号)


天津、上海特派办,天津、石家庄、满洲里、大连、沈阳、长春、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湛江、南宁、海口、昆明海关:
  接《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2003年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现将《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2003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农药原料、中间体(清单见《通知》附件),统一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和税收返还手续。
  办理税收返还手续时,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需向海关出具《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退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样式见附件2)和有关资料,进口地海关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返还规定的,将上述有关资料及《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审核,待财政部审核批复后,进口地海关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二、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的报关口岸详见附件3。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准予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8号)(略)
     2.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退增值税的申请报告(略)
     3.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的报关口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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