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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
 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9日 财税[2003]5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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