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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审人发[2003]4号 2003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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