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
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03]4号 2003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审计署、人事部。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
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