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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0法律文件
 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4号 2002年3月12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现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供内部工作参考。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办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有关保险业对外承诺的内容。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

  一、承诺时间表
  (一)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
  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2.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3.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三)再保险及法定分保
  1.加入时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跨境从事再保险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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