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3]38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国务院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依据
(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三)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划。
(四)国家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有关政策。
(五)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六)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审查内容
(一)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的有关规定。
(二)省级海洋功能是否与经国务院批准的涉海区划、规划相衔接,是否与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相一致。
(三)对海洋功能区区位条件、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分析,以及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的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四)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目标是否与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规划相协调。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有保证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三、审查报批程序
(一)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海洋局对区划的编制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