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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32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0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9个全资企业和1个事业单位。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电和新能源等方面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项目管理、总承包及相关技术和中介服务,以及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5.1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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