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30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7号)收悉。现就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
二、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36个全资企业、1个控股企业、1个事业单位,以及38个发电企业(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转让)。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后,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20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国家电网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