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换发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国质检法函[2003]27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的公布,是树立执法形象,从源头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质检机构要充分认识颁布《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
换发新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地质检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证件管理,不断推进质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换证范围
贯彻落实《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此次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经本单位认可,可直接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能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证不再区分专业类别。
三、实施步骤
新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于2003年4月25日开始,各地质检机构原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换发为新行政执法证。换发新证期限为6个月,至2003年10月25日前结束。
各地质检机构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核准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换证人员《申请表》(表格须加贴1张照片,另1张照片贴于本人表格背面左下部)和统一汇总的《申领表》(《申领表》包括电子版,软盘一律使用微软Excel编辑),于2003年7月1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审定。执法人员的证件编号,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附件编号规则自行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