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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17日 国质检锅[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总局制定了《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附件: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一)评定和缺陷处理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
  (一)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工业管道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12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GC2级工业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其中穿跨越铁路干线、重要桥梁、住宅及工厂重要设施的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介质的GC2、GC3级工业管道,其穿跨越部分按GC1级管道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五条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第六条 从事在用工业管道检验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在认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
  (二)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保证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在线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安排检验工作。
  第九条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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