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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 国质检法[200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活动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
  (三)总局决定把《条例》正式实施日6月1日定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宣传活动日”。活动主题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请您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级质监部门要在6月1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要在学校、客运码头、商场、公园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等地方,组织一些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高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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