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每批活禽须来自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饲养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二、加工厂
1.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澳门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按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并实施管理。
2.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种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3.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4.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5.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6.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7.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8.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9.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 Chilling)工序。在宰后6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8度;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
10.一旦内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的加工厂应暂停向香港澳门输出冰鲜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1.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2.冰鲜禽肉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摄氏15度的环境下进行。
3.经包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冰鲜禽肉、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冰鲜禽肉、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