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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2号——古井贡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42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我局通过了对古井贡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古井贡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古井贡酒原产地域范围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古井贡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亳政[2003]1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中心区域。具体为:以古井亭为中心,东至酒城路,西南至小洪河,北至环镇路,总面积为11.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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