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83.68%,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5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六国和台湾地区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