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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3日 农银发[200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
     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
     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 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第七条 总行根据保管箱市场发展情况确定生产厂家,开办行必须在总行指定厂家中购置保管箱设备(总行指定生产厂家见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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