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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158号 200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经部领导批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月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7日前报告上一月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3.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4.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5.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6.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
  7.举办大型宣传、政策咨询、招聘等活动情况;
  8.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报告内容要重点反映各项工作新进展,已经报告的内容不必重复。报告中还要反映省(自治区)内1-2个重点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按月编辑整理,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落实再就业政策专辑》下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的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市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社区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再就业情况台帐(基本内容见附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计算机动态
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开设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解答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尽快予以核实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请各地从4月份起开始按月报告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即4月7日前报告3月份的情况)。同时,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号码,我部将在中央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10)84201652、84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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