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农银发[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加强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管理,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函[2001]24号)要求,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银行卡持卡人当日存款后在ATM机上当日取款的,不受《通知》有关条款的限制)。以避免和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二、数据中心尚未集中省行的分行,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一贯性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借记卡往来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目前金穗借记卡往来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第一条 资金清算
  一、借记卡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差额清算”的资金清算原则。
  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数据中心传送的“借记卡异地交易差额报告表”(以下简称差额报告表)。即:账务核算与数据中心的清算数据无论是否核对一致,均以数据中心传送的清算数据与上级行进行资金清算,差额部分暂时列入清算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第二条 账务核对
  一、借记卡往来的账务核对必须贯彻“以交易事实为依据,逐级与数据中心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的原则。
  二、借记卡对账的要素:日期、卡号、交易时间、一级中心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交易所号、交易类型。
  第三条 总行的资金清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