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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报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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